责任追究制度

转自:承德市农广校|http://www.cdngkj.cn/ 作者:党委办|cdngxdl@126.com 更新时间:2017-10-20 点击数:18

    为提高工作效率,增强全体教职工的责任意识,切实履行职责,促进工作开展,特制定本制度。
    一、学校工作人员因为不履行职责或不正确履行职责,给学校工作造成不好影响和损失的,必须追究相关的责任。
    二、本制度适应范围为学校全体工作人员(含临时、聘用人员)。
    三、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对当事人进行责任追究。
    1.违反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给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;
    2.党委会议、校务会议的决议、决定和重要工作部署,有明确贯彻时间要求未在规定的时间内贯彻落实的;
    3.抵制或变相抵制党委会议决议、决定的;
    4.不认真或不正确履行岗位职责,严重影响教育教学工作或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;
    5.在提拔任用干部中违反《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条例》或在干部人事工作中未严格履行程序造成失误的;
    6.不按财经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办事或疏于管理,导致学校财务混乱,给单位造成损失的;
    7.领导干部对分管科室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失察、放任错误或分管科室人员发生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;
    8.其他违反有关规定和制度应当追究责任的。
    四、责任追究的程序。
    由学校“三个不直接分管”监督管理小组对教职工履职情况实行监督检查,并接受群众举报。发现有问题的予以调查核实;调查属实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处理;情节严重,违反党纪政纪或触犯刑法的按相应规定和程序处理。
    五、凡被实行责任追究的,当年不得评为先进;情节严重的,年度考核不能定为合格以上等次,并按党纪、政纪进行处理。